也论国家调节权——兼与陈云良先生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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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调节经济需要拥有相应的权力,这种权力在人类进入社会化市场经济以前就已存在,并不是新型权力。国家调节经济可以通过行使私权的方式来实现,但国家调节权只能是公权,不包括私权。国家调节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不是一个逻辑体系的概念,它不可能是与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并列的"第四种权力形态",相反,它是蕴含于其中的。19世纪末期以来出现的"第四种权力"中包含有国家调节权,但并不等同于国家调节权。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经济法论丛》 2011年1期
出版日期 2011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