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可版权性及相关著作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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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络游戏直播现今可谓耳熟能详,但是很多人在欣赏主播精彩的电子游戏竞技时,却常常忽略了背后涉及的著作权问题。理论上玩家操作游戏产生的动态画面,符合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要求,属于"视听作品"。玩家操作游戏的行为对游戏动态画面的产生不具有独创性贡献,著作权应归属于游戏开发者。网络主播游戏直播的行为落入"著作权人拥有的其他权利"的控制范围内,理论上构成侵权。但是从社会整体利益的高度考虑,网络游戏直播行为可认定为构成对原作品的"合理使用"。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17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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