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抵押权人和债权人的形式分离——以不动产抵押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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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物权法》第179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债权人为抵押权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抵押登记主体存在诸多限制,出现了债权人与抵押权人不一致的情况,造成司法混乱。这种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分离情况并不能否定《物权法》中的有关规定,在实质上债权人仍然为抵押权人。对于二者形式分离给司法带来的困难,有必要寻找合理的方法去防范和解决。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17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