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救济性民族自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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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救济性民族自决是一项在极端条件下的集体人权,作为民族自决理论在后非殖民化运动时期的新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领土主权原则的绝对性,但其并非使领土主权原则虚无化,更非为分离权招魂。有鉴于此,为了防止救济性民族自决权被分裂势力滥用,有必要从主体要件、实质要件、程序要件三方面予以严格限制,特别对程序要件更需分"事前、事中、事后"三部分进行讨论。同时,虽然救济性民族自决权尚不具备条约法与国际习惯法的法律地位,但日后成为速成国际习惯法确为一大趋势。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17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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