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人格权侵权行为与权利救济相关问题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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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实践中,高校学生人格权诉讼越来越多,高校学生人格权侵权行为与权利救济的相关问题日渐成为一个兼具理论性和实践性的紧迫课题。高校学生人格权是民法人格权的下位概念,与民法人格权相比,其主体范围较小、客体范围较广且权利期限较短。高校学生人格权的法律渊源散见于根本法、私法和公法中。高校学生人格权侵权行为可以分为行政侵权和民事侵权两类,责任形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赔礼道歉等。对于高校学生人格权侵权行为的救济包括事前救济与事后救济、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民法救济与行政救济。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学习与实践》 2017年8期
出版日期 2017年08月18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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