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养法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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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1992年4月1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下称《收养法》虽填补了我国大陆在收养关系方面的法律空白,对保护父母、儿童利益具有重要意义,但其中许多问题尚需进一步研究完善。本文拟以单方送养的法定原因及效力、养子女的婚姻、不完全收养三个方面谈些拙见,以求教同仁。一、关于单方送养的法定原因及效力问題单方送养是指生父母一方将自己的子女送给他人收养。《收养法》第10条第1款规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学天地》 1994年1期
出版日期 1994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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