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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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9年印发的《国务院侨办、教育部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其中规定今后华侨子女如果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将与大陆居民的子女一样,依法免缴学杂费。规定要求,接受华侨子女的学校,要积极做好华侨子女的教育培养工作,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设立针对华侨子女的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侨园》 2016年7期
出版日期 2016年07月17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