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的刑法规制探析--基于《刑法修正案(九)》第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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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虚假诉讼是指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方式提起民事诉讼,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该罪的行为主体为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从应然角度讲,其发生领域包括民事诉讼与仲裁.取得法院的支持判决为该罪的既遂标准,成立标准则需要进行具体分析.《刑法修正案(九)》明文规定了虚假诉讼罪,并对其竞合问题及司法工作人员的共犯问题进行了规定.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出版日期 2016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