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轮功"行为的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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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的反动政治目的已经严重违反了国家确立的根本宗旨,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受到严惩.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沧州师范学院学报》 2001年4期
出版日期 2001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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