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涉外民事法律选择模式的双重理性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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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规则与方法相统一代表了当今国际私法的发展方向,探寻涉外民事法律选择的"第三种进路"是国际私法理论研究的当务之急。规则与方法的关系事实上为"体"和"用"的关系,"用"之研究会导向对"体"之反思,"体"之反思会产生"用"之功能,我们不可能将法律选择中的规则和方法彻底地割裂开来。涉外民事法律选择包含法的发现和法律选择正当化两个层次,其中,冲突法内部证立的目的在于保证法律选择的形式有效性,而冲突法外部证立的目的则是实现法律选择的实质有效性。
作者 翁杰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政法论丛》 2016年3期
出版日期 2016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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