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污染损害事实的认定及赔偿标准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导出详情
摘要 【裁判要旨】高速公路产生的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受害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应当对损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噪声污染影响居民的身心健康为公众所普遍认可,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应承担较低程度的举证责任,即使受害人无法提供确切有效的证据证明损害事实时,法官根据噪声污染的时间、强度等因素推定损害成立的,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人民司法》 2016年8期
出版日期 2016年08月18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 相关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