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律师同志:我厂与外省某县第一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水泥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我厂提供给对方水泥100吨,由对方到我方提货.建筑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批水泥质量有问题,遂向其所在地的某县法院起诉.某县法院受理后,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寄给我厂,要求我厂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我们认为,我厂与建筑公司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应由哪里法院管辖的条款,所以我厂认为应由我厂所在地法院受理本案.请问,我们的理解对吗?现在我厂该怎么办?读者:赵榕
出版日期
2001年08月18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