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以已尽诚实磋商为例外的考量与把握——焦某诉A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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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对该规定适用应进行必要的限缩解释.在用人单位已尽诚实磋商.因不可抗力或劳动者拒绝签订等非用人单位原因致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二倍工资。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企业与法》 2015年3期
出版日期 2015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