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药害事件的处理看我国药品监管问责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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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当前药害事件的处理来看,我国药品监管行政问责存在问责对象模糊不清、政治色彩浓厚、以追责代替回应以及公开度与透明度不足等问题。我国药品监管亟需在理念上实现从安全监管到风险监管的转换。为推进药品监管问责的法制化改革,在实践中应做到于法有据、权责一致、全面问责、公开透明以及社会共治。
作者 梁晨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卫生法制》 2015年3期
出版日期 2015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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