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保障民生第二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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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7年10月30日.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王淑荣对王振学所种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一审原告王振学遂向洮北区人民法院请求:1.确认三跃村村委会与王振学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有效:2.确认王淑荣对王振学承包的土地无承包经营权。王淑荣答辩称其在王振学承包的土地中享有五分之一的承包经营权。王淑荣1975年1月25日结婚.由于其丈夫是军人。故户口仍在王振学家。198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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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15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