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组织机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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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实践意义不仅在于,它为我国矛盾纠纷的彻底解决提供了理论上的依据---也许是科学的、客观的、经过严格论证的,也许是功利的、实用的、仅有益于实践的。但不管怎样,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在理论层面上已达成了基本共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建构,虽然软环境建设不可或缺,但硬环境的建设同样不可忽视。从纠纷的解决的角度去分析硬环境的建设问题,我们有必要走出将法院作为单一对象的认识桎梏,将一切有助于且可利用的纠纷解决资源作为一个整体,纳入到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总体架构中,并进行必要的职能分工,使之协调有序,联动运行。
作者 陈奎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保定学院学报》 2014年5期
出版日期 2014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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