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泉州市积极支持个体工商业的发展看城镇个体经济的性质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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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一直坚持“扶持、指导、管理”个体经济的方针,肯定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这一思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作了明确的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泉州师范学院学报》 1983年2期
出版日期 1983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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