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收益保底”承诺风险暗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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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在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保底”承诺已引起有关方面人士的密切关注,并成为私募基金立法讨论的焦点,据了解,在目前的私募基金中,盛行的年终承诺收益率均很高,有的达到10-30%。因此,这种带有“收益保底”承诺的私募基金严重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近乎非法集资。有专业人士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资产管理即使有书面合同文本,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利益也难以得到法律保护。从国际经验看,私募基金的保本、保底的做法很少见,且受到极为严格的法律管制。现在的问题是,为什么我国私募基金“收益保底”承诺的做法如此盛行?私募基金立法对此应作何考虑?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上海工商》 2002年2期
出版日期 2002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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