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地上权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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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定地上权即依法律规定而直接取得的地上权,它是日本和我国台湾民法中所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类型,承认建设物与地上权可以相互分离,土地所有人可将建筑物与土地所有权分别抵押才是其存在的法理基础,在我国现行的土地国有和集体所有以及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一体化的体制下,抵押人只能以土地使用权或包含了土地使用权的建筑物抵押,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未来的物权法无需规定这样一种物权类型,但对于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实行司法强制执行时,则必须规定这样一种物权类型。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1年3期
出版日期 2001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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