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德阳市丘陵地区 农业水费有关问题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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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省物价局、省水溻厅以川价字农(1999)49号文件,对丘陵地区农业水费的征收办法,由过去的“粮食缴纳、货币结算”改为“实行按基本灌面配给基本水量,收取基本水费,超用水量按水方收费,货币缴纳和结算”,并对农业水费的征收标准进行了调整,即基本水费由征收4公斤黄谷调整为征收现金7元/亩,超用水量由收1.5、2.5、1公斤黄谷调整为收4元、6元和3元现金。文件下发后,我们德阳市丘陵各县反映强烈,为此我们对我市丘陵地区1999年度农业水费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了调查。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四川物价》 2001年3期
出版日期 2001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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