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事诉讼法》第209条合理性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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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这是《民事诉讼法》对法院再审制度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制度的重大修改。本文通过对该法律条文实施一年多来的实证研究发现,《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的合理性、科学性值得怀疑,它带来的负面效应十分明显。为此。有必要采取一系列的积极措施来进行弥补,从而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制度。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治研究》 2014年6期
出版日期 2014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