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益权与自益权的主体偏离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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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融资融券、表决权信托、种类股等业务的兴起,同一个股东所持股权中的共益权和自益权开始分别属于不同主体,即共益权和自益权的主体发生了偏离.我国公司法允许的共益权与自益权主体偏离形式有表决权的章程另行规定、红利分配的另行约定、特别股、基准日后的股份受让;以合同方式引起的共益权与自益权的主体偏离形式有融券、表决权信托、表决权拘束协议等业务.以合同方式进行的共益权与自益权主体偏离一般是有效的,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也有其弊端,应综合公司法、市场规制法、行业规范来解决.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高等财经教育研究》 2014年2期
出版日期 2014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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