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侵权责任法视野下的过度医疗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导出详情
摘要 《侵权责任法》第63条界定过度医疗为侵权行为。然而该条款没有明确说明什么是不必要的检查,也没有规定过度医疗的认定标准和赔偿主体等问题。不必要的检查的判断标准有两个:违反诊疗规范而实施的检查;检查手段属于超出了疾病诊疗的基本需求。过度医疗的认定应当从行为、损害、因果关系、过错等方面进行判断。过度医疗的赔偿责任应由医疗机构承担。
作者 赖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新余学院学报》 2013年3期
出版日期 2013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 相关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