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安盛财务顾问有限公司诉祝鹃股东会决议罚款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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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摘要】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会对股东处以罚款的规定.系公司全体股东所预设的对违反公司章程股东的一种制裁措施,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体现了有限公司的人合性特征,不违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应合法有效。但公司章程在赋予股东会对股东处以罚款职权时,应明确规定罚款的标准、幅度,股东会在没有明确标准、幅度的情况下处罚股东,属法定依据不足.相应决议无效。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12年10月20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