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作品著作权犯罪定罪标准重构——兼谈关于刑法第217条、第218条的修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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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互联网的兴起和广泛应用,使数字化作品的传播分化出两种流通渠道,即传统的线下流通渠道和网络传输渠道。制售盗版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行为即是现实中典型的通过传统线下流通渠道侵犯数字化作品著作权的犯罪形式。主要涉嫌的罪名,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犯罪研究》 2012年3期
出版日期 2012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