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中规定的“调解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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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也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基本原则,我们必须正确理解和掌握。特别是其中关于“调解无效”的规定,这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是十分重要的一个问题。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学评论》 1985年3期
出版日期 1985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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