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企业股票和债券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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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企业发行股票和债券,这种由资金持有者与资金需求者直接融资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吸收生产资金,使企业获得某些营运资本,使生产者关心其经营成果,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适当进行试点,是必要的和有益的。但目前的情况是,一方面不少企业在发行股票和债券,另一方面企业发行股票和债券的配套服务机构不健全,法律调整非常有限,新近颁布的“上海市证券柜台交易暂行条例”适用范围也较窄。企业在发行股票和债券时已暴露出一些问题,因而加强全面统一的立法显得很有必要。本文试就此作一初步探索。
作者 洪德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政治与法律》 1987年3期
出版日期 1987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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