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照“免、抵、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内资生产企业的出口退税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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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第92号文件《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于内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退税办法作了新的规定:在出口应退增值税方面,1994年按照“免、抵、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今后直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继续按照“免、抵、退”办法办理出口退
作者 刘锦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国际商务财会》 1997年4期
出版日期 1997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