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清产核资中的税收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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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库存的报废物资和残次、冷背货物不得计算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税收征纳》 1999年12期
出版日期 1999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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