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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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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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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
新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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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
DOI
lde1101zj3/1046089
作者
侯国云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1999年1期
关键词
准国家工作人员
从事公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非国有公司
犯罪主体
新刑法
分类
[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出版日期
1999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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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期刊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1999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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