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大会表决权的代理和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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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允许股东将表决权委托给他人代理行使是世界各国立法的通例,但代理人应当具备一定的资格,且被代理的股东人数和表决权数量应有一定限制;现代公司立法一般允许公司和股东向其他股东征集表决权,但表决权不应成为单独买卖的标的。我国公司立法的相关规定还有不尽人意之处,应在征集的分类规范、信息披露等方面予以强化。本文对于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具有促进作用。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6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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