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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茂生等诉淮安电信分公司淮阴区电信局、淮安市淮阴区公路管理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范茂生等诉淮安电信分公司淮阴区电信局、淮安市淮阴区公路管理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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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及时、主动地关注自身所有或管理之物的变化状况及其对他人权利的影响,并对因违反管理和注意义务致人损害的后果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除非其能够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
DOI
zdl51e22jl/1017216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1年11期
关键词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公路管理站
电信分公司
淮阴区
淮安市
电信局
分类
[政治法律][法学]
出版日期
2011年11月2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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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期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1年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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