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未完成形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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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近年来,敲诈勒索犯罪的发案率呈明显上升的趋势。由敲诈勒索这一犯罪的特点所决定,敲诈勒索而未完成犯罪的案件占有较大比重。司法实践怎样正确认定这些性质各异的犯罪未完成形态并给予相应的处罚已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图就此对敲诈勒索犯罪的数种犯罪未完成形态作一些初步探讨。一、敲诈勒索罪的犯罪预备形态我国刑法第19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根据这一规定,并结合敲诈勒索罪的内容及我国刑法的有关原理,所谓敲诈勒索罪的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1992年2期
出版日期 1992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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