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司法大数据服务社会治理现代化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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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司法大数据服务社会治理现代化

郑东辉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324300

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大数据时代下经过专业化处理后的司法数据,实现了数据增值的极大飞跃,促使人们加深了对司法规律的认识,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需要兼顾正义与效率的司法难题,是深度科学司法的体现。作为司法领域中的新样态、新事物,司法大数据的应用除了须依托技术攻关、产业发展、制度建设以外,其应用的应然态度亦是充分发挥其效能的重要因素。

关键词:法院;司法大数据;服务;社会治理;现代化

引言

随着大数据技术和社会治理的深度融合,大数据应用不断延伸至司法社会治理领域。大数据在犯罪预测、再犯风险评估、教育矫正和帮扶智能决策等多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尽管大数据在司法社会治理领域具有巨大的潜力和价值,但其引发的隐私保护、数据伦理责任主体、污名化、数据独裁等伦理议题为个人信息保护、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带来一定损害。因此,基于保障个人隐私、维护司法权威、实现司法公正,避免个人污名化等问题,司法领域大数据的发展必然要受到伦理规制,以规范大数据在司法社会治理中的健康应用和满足司法智慧化的需要。

1司法大数据应用的价值认知

1.1持有顺势而为的基本态度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人类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的推进器。大数据是科技高速发展的结果,而司法大数据是司法数据化、信息化的呈现形式。对司法大数据首要的态度应当是顺势而为,拥抱新科技带给人类的便利和进步,不必畏首不前,或对数字科技表示否定,但也不必过度夸大新科技力量的影响力边界和神秘性。面对自然科学的高速发展,作为社会生活的主体,并非是消极无为的,可通过制度设计来加以缓冲和应变,并使自然科学的发展更好地服务于生产生活,这正是社会科学的重要功能。信息时代呼唤决策者重新思考和发掘程序的意义与价值,在解决问题过程中,注意发挥程序的功能,运用好程序的缓冲作用,将尚处于人类逐渐了解与认知中的新问题纳入个案决定范围,而非简单地通过普遍性规范直接加以规定。一方面,可以通过程序来限定权力的范围,使其不会恣意扩张,比如,用于裁判个案的数据宜根据取证程序进行个案获取,而非通过刑事司法机关与商业运营主体的“一揽子”合作协议任意获取。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进入个案程序来审慎地观察新型权利在运用中的合理边界,令其不会绝对化或过于偏激,由法官在网络运营者的合法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之间做出权衡和选择。

1.2规避“泛大数据化”的应用倾向

司法领域的数据化、信息化是司法大发展的必经之路,但对司法大数据的应用倾向不可泛大数据化,区分大数据与小数据在司法中的不同效用。数据分析包括大数据分析与小数据分析,两者解决的问题不同,应注意区分两类数据分析方法在司法中的不同作用,避免“泛大数据化”的应用倾向。正如前文所述,大数据侧重于数据相关性分析,对多数问题变量间因果关系都无法建设,或者建设的因果关系并不是真实的,且对精确性不再被期待,同时也意识到精确性是不能实现的。因此,大数据的应用领域主要是预测事物发展方向和态势分析等宏观方面,在刑事司法与执法相关活动中主要体现为犯罪发展态势研判、司法统计分析、审判动态研究等。作为小数据分析基础的数据量未必小,“小”指的是数据分析所选择的范围集中于案件潜在关系人,其分析强调精准和因果关系。

2司法数据服务社会的现实困境

2.1数据来源不统一导致数据存在缺陷

司法源数据集中于人民法院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等系统中,由于各地在数据平台建设、案件归类、数据标签、数据接口上的不统一,直接造成司法数据内部的差异和冲突。司法数据与司法活动的结合不够全面,对人员、流程、程序等要素考虑不足造成数据的完整度不高。从法院内部来看,司法数据的生产者和使用者并非同一,审判执行一线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录入数据的积极性不高,而应用数据者无法直接对数据加工和生产进行指导,很难让数据生产者按照使用需要去录入,数据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无法满足应用需求,而数据在生产、使用和加工上未能形成完整闭环,一定程度上影响数据质量的提升,导致司法数据内在发展动力不足。随着数据收集程度的提高,数据环境亦变得更加复杂,这对加强数据流程和司法活动监控的精准性、及时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建立对司法活动和数据过程的科学管理体系,目前尚缺少系统的架构。

2.2数据采集分析的智能化程度不高

司法数据包括结构化数据和非结构化数据,对于前者,各类司法数据分析平台虽都设有固定的报表,但一般无法根据个性化的需求任意提取已录入的所有信息节点开展深度分析,很多数据必须通过研发公司由后台提取。而仅凭当事人、案由等结构化数据经常不足以精准分析,在数据特征标签精准度不足的情况下,往往需要事先阅读一定可观数量的裁判文书之后,大致总结出此类案件涉及的案由、关键词等特征,才能确定数据分析的最终样本。很多案件特征无法由系统自动标记,在勾选信息不齐全的情况下,就只能人工采集数据效率低下。

3司法大数据的应用改进

3.1建立数据资源共享平台

司法大数据没有完全发挥自身的应用价值主要有两点原因,一方面是司法大数据的思维没有被广泛接受,另一方面司法大数据的应用层还没有建立健全。而要想解决这一问题,建立健全数据资源共享平台是十分有效的一种方式,其既可以显著地提升数据资源的利用效率,又能够确保数据资源能够得到更好的管理与使用。一日构建起司法大数据资源平台,就能够实现资源的共享,从而直正意义上发挥司法大数据的应用价值。

3.2转型思维建立相关关系

在以前司法大数据的实践过程之中,其往往被用作审判与判决的数据依据,甚至出现了只在平司法大数据计算所得结果的现象,全然不顾数据自身存在的规律,使得大部分的司法数据没办法全然发挥出自身的价值。要想解决这个问题,就应该进行思维的转型,从以往的结果思维转变成预测思维,借助司法数据的分析过程,建立每个数据变量之间的关系,全方位掌握数据之间的相关程度,从而在司法办案的过程之中能够充分挖掘出每个独立的司法案件背后的关联,推动司法决策的制定,夯实司法决策的数据基础。

3.3巧妙地运用数据

从数据本身的特点来看,大数据与小数据二者之间往往不分伯仲,一味地宣传大数据而忽视小数据的重要性是十分偏颇的。故而,要想充分发挥大数据的作用,就应该利用小数据的研究成果来进行适当的补充。在开展传统意义上小数据研究的过程之中,往往会采用实验研究法和抽样调查法。因此,小数据研究得出的数据具备一定的结构合理性,其得出的结果也往往更加严谨和具备代表性。这些正是大数据所欠缺的。由此可见,在实际的大数据应用过程之中,应该充分地协调大数据与小数据优缺点,而不应该盲目地崇拜其中的一个。

结语

司法实务工作者将大数据作为工作辅助手段,在司法矫正领域和司法社会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创新了司法社会治理的方式,提升了工作效率、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但是,在大数据应用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值得我们重视和思考,例如大数据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分析结果,能否被作为依据直接使用,还有待于检验和论证;大数据应用过程中存在的伦理问题也亟需解决。如果对大数据造成的伦理问题过度担忧,势必会阻碍大数据的成长和发展。

参考文献

[1] 蒋惠岭.司法大数据能为我们带来什么[J].人民论坛,2017(36):74-76.

[2]何盼盼.司法大数据的开放与共享[J].学术探索,2017(2).

[3]孙晓勇.司法大数据在中国法院的应用与前景愿望[J].中国法学,2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