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伴侣动物保护立法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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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伴侣动物保护立法研究

吴思潼 梁钰意

江苏大学 江苏镇江 212013

摘要:近些年来我国饲养动物的群体不断扩大,伴侣动物的概念逐渐发展并明晰。特别是不断涌现出虐待伴侣动物的事件,让人们对伴侣动物福利立法的呼声日益高涨。本文通过分析我国伴侣动物生存现状与国内外伴侣动物福利立法领域的实践与发展,提出关于我国伴侣动物福利立法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伴侣动物保护;伴侣动物福利

一、绪论

(一) 阐述“伴侣动物”概念的界定及其法律地位

1、国外相关立法的定义

对于伴侣动物,不同国家和地区相关立法采取的定义不同,大体分为两类。

第一类,没有对伴侣动物进行单独定义,而是在定义“动物”时将其涵盖在内。如:美国《动物福利法》的“动物”定义为“任何活着的或死的狗、猫、猴、豚鼠、仓鼠、兔或其他混血动物,用于研究、测试、实验或作为宠物目的,狗指包括用于狩猎、安全、繁殖目的之所有犬只。”受英美立法影响较深的国家也都未对“伴侣动物”作出明确法律定义。

第二类,单独定义了“伴侣动物”法律概念,将其区别于其他种类的动物。如:葡萄牙《动物保护法》、日本《家庭动物饲养及保护法》等等。其中日本《家庭动物饲养及保护法》中规定“家庭动物又称伴侣动物,指为了培养情操涵养、生态观察等在家庭饲养的观赏动物及伴侣动物。”

  1. 中国伴侣动物的定义

我国现有立法中暂时没有专门涉及伴侣动物定义的规定,但在法学界已有少量草案形式的研究结果公布。如:《中国动物福利法》(专家建议稿)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宠物动物’是指陪伴人类的已经被驯化或特殊处理的生物,包括宠物猫、宠物狗等。”《中国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第80条规定“本法所指的宠物动物也称伴侣动物,是指处于个人娱乐或者陪伴目的而被单位、个人和组织拥有或者意图被拥有的任何驯化动物,包括:猫、犬、鸟、马等。一旦某一不被法律所禁止的动物个体作为宠物动物饲养时,该动物将被视为宠物动物。”

  1. 中国“伴侣动物”的社会现状

1、民众行为

恶意虐待是指以残酷的手段摧残伴侣动物身体甚至至死。随着社交媒体的发展,恶意虐待伴侣动物事件得以曝光。以2020年在微博上被曝光的事件为例:“准研究生借宿朋友家虐狗致重伤”、“男孩凌晨进店盗窃后疯狂虐猫”、“男子虐杀多只幼犬发网上炫耀”,还派生了直播虐猫虐狗的群体,残忍程度令人发指。

  1. 无良繁殖是以最低成本规模化繁育最多伴侣动物幼崽。这类繁殖场的卫生条件极差。犬繁殖场为例,无良商家将成年母犬关在狭小的笼子里,繁殖犬不得不在排泄物上食宿。这种繁育犬通常从出生到死亡一直不停的在繁育,如果出现难产等情况,繁育场会采取无麻醉剖腹方式取出幼犬,将繁育犬抛弃。在这种繁育场出生的幼犬通常价格低廉但浑身是病,这是很容易被人们忽略的一种动物虐待方式。

  2. 盗杀食用,指我国部分地区将猫狗作为经济动物宰杀和食用,而动物绝大多数来源于盗窃。盗窃者在全国各地范围偷盗宠物猫狗,再集中运往广西、广东等地。狗肉馆通常将狗装进麻袋,在其他狗类面前将其打死。而猫肉馆则是将活猫扔进沸水、油锅后剥皮。

  3. 遗弃,指动物所有人、饲养人故意丢弃饲养的伴侣动物。疾病、年老甚至单纯的对宠物失去兴趣都是导致遗弃的常见原因。流浪在外生存环境十分恶劣,常常面临着饥饿、疾病、虐待、非人道捕杀等生存危险。同时流浪伴侣动物又极有可能传播狂犬病、抓咬路人、扰民等等。遗弃行为是人类极其不负责任的表现,这种现状亟须反思和整治。

  4. 政府行为

主要分为非人道捕杀和非人道处死,非人道捕杀指政府因某种原因(通常为传染疾病,极少数为整顿市容),组织人力在公共场所以非人道方式,不分品种和免疫等情况当场捕杀流浪动物。如新冠疫情期间,少数城市城市管理机构以猫狗传播疫情为由大量无差别捕杀动物。

而非人道处死,是指收容所在收容数量超过一定限度或一定时效后,对未被收养或无法被收养的犬只集中进行非人道毁灭,大多数犬只进入收容所后得到的并不是救助,而是死亡。

  1. 我国伴侣动物保护法的立法构想

(一)伴侣动物饲养登记制度

实行饲养登记,便于行政部门对宠物饲养进行统一规范管理,通过备案登记,对饲养人进行资格审查,核定饲养人的资格和条件,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相应的经济能力。其次,在伴侣动物丢失后,便于协助寻找、防止流浪动物产生。最后,有利于统一接种疫苗,防止传染病的发生,并且在大规模动物流感疫情爆发时,便于及时查找传染源信息,防止疫情蔓延。

(二)伴侣动物福利标准制度

1.饮食卫生与居所空间福利标准

干净的饮食卫生和生活环境是伴侣动物福利的首要标准,保障伴侣动物饮食起居安全与舒适,是保护伴侣动物的先决条件,应当制定合理的伴侣动物饮食卫生与居所空间福利标准。

2.免疫与健康医疗福利标准

伴侣动物在受伤、生病或处于危险状态时,应当到及时救助和治疗。在医疗过程中,应当依照规范的医疗救助标准,对于宠物医院和兽医资格,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制定完备的行业规范。建立自愿性的伴侣动物医疗保险制度,体系化地保障伴侣动物的健康。

3.训练、展览、表演、竞技时的福利标准

建立科学的训练标准,防止强迫超出动物自然能力的训练,避免造成伴侣动物在训练过程中的伤害和疼痛。其次,在展览、表演过程中,应维持伴侣动物的饮食、居所及运输过程中的福利标准,或者进一步制定更为符合展览、表演事务需求的福利标准。坚决禁止以赌博为目的,残忍对待动物的斗鸡、斗狗等竞技项目。

(三)流浪动物救助制度

流浪动物破坏社会秩序环境,已成为我国城市公共卫生安全与社会秩序稳定的一个焦点问题。

颁布《流浪动物救助收容条例》,加大资金投入,规范建设流浪动物收容中心,确保流浪动物享有基本的饮食居所条件。

流浪动物收容仅是动物救助制度的一部分。“动物救助既包括疾病、危难与无主救助或收容,还包括人道的动物处死。”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选择对动物实施安乐死避免动物继续遭受疼痛或传染疾病。

(四)公众监督举报制度

对违反动物福利标准的行为,公众有监督举报的义务。政府设立接受举报的专门机构,开辟举报电话,接受群众来访、来电,跟进社区动物福利状况,拓宽伴侣动物福利保障途径。

(五)责任追究惩罚制度

我国相关惩罚制度不尽完善,多数地方法规的惩罚措施仅限于罚款。罚款虽对损害动物福利的行为有一定的威慑作用,但仅靠单一手段,难以杜绝伴侣动物福利侵害。

在惩处措施层面,应借鉴发达国家立法经验,采取综合性责任惩处机制:

(1)责令停止侵害行为、责令采取弥补措施。

(2)对于严重违反伴侣动物福利立法相关规定的饲养者和经营者,可以吊销执照或经营许可证。

(3)对违法行为处以罚金,以示警告。

(4)对于残酷虐待、杀害伴侣动物的犯罪行为,根据情节判处监禁。

作者简介:

吴思潼(1999-),女,汉族,吉林长春人,江苏大学本科在读,法学专业

参考文献:[1]申峻屹. 我国伴侣动物福利立法研究 [D]. 中国政法大学, 2010.

[2]王天赐. 人类伴侣动物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D]. 2019.

[3]贺文泉. 伴侣动物福利立法研究 [D]. 济南:山东大学,2016.

[4]钱叶芳.《人类伴侣动物保护法(草案)》[J] .上海法治报.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