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场究竟有多少“伯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7-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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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场究竟有多少“伯乐”

宋腊梅

在党委换届中,有部分没有走上更高领导岗位的干部抱怨:现在官场上的“伯乐”太少了,为什么没有领导赏识我呢?这说明在一部分干部心目中,仍把遇到“伯乐”当作晋升的捷径。这种现象值得我们反思。

从事干部人事工作的人是伯乐吗

在我们以往的干部人事制度或者干部人事工作中,往往假定具体从事干部人事工作的人是“伯乐”。以此假定为基础,形成了一套传统的选拔任用干部的制度和机制。但是,这些从事干部人事工作的人是“伯乐”吗?

在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中,无论是从制度上讲还是从实际操作上说,我们都不能事先设定具体从事这项工作的人是“伯乐”。尽管我们已经靠此选拔出大量优秀干部,但它仍然不能作为干部(人事)制度设计和工作的基础。

在从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过程中,具体负责干部人事工作的个人要受到各种内在和外在因素的限制。外在因素的限制有: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标准比较抽象,不能量化;考察方法不够科学,缺少实地的、跟踪的动态考察和日常考察;偏重于工作情况的考察,对生活、社交情况的了解甚少或根本不重视,有时只能了解到一些表面现象,根本触及不到干部内在的、真实的思想等。近年来出现的“带病上岗”、“带病提拔”就是有力的证明。

内在因素的局限有:首先,在预见未来的能力方面,考察者与一般人并无多大区别。也就是说,考察者无法通过洞见考察对象日后的发展情况而事先作出明智的取舍。其次,人都是有感情和喜好的,甚至还带有一定的偏见,如果不采取一定措施,这些因素就有可能被不自觉地带进具体的干部人事工作中,影响和左右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最终使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显得不够客观。事实上,这些都是不可避免的,关键是如何通过一系列有效的运行机制和程序来尽量减少这种主观性。

因此,“伯乐”这一假定不能作为干部人事工作的理论和实践基础。应该有另一种假定,具体到干部选拔工作中,就是: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并非“伯乐”,相反,他们的理性是有局限性的,是不完全的;此外,他们还容易受到追求一己之私利的影响,因此,他们手中掌握的权力同样具有扩张与滥用的可能性,等等。通过这些“最坏”的假定,来设计较好的制度或者工作机制、方式、方法和手段,以求达到令人满意的结果,即:不论人的能力受到多大限制和理性多么不充分;权力多么具有扩张与滥用的可能性,都可以通过较好的制度发挥出补偿和钳制功能,从而既使人的能力得到弥补,又使人的权力受到制约。

“伯乐”相马要有补救机制

我们以往的干部人事工作是以“伯乐”假定为前提的,因而也就形成了一套“相马”的机制。这在新中国成立前和新中国成立后的相当一段时期里,是有客观原因的,是与当时的条件和环境相吻合的。事实上,按照这套机制,我们选出了大量优秀干部,他们为新中国的成立和社会主义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毋庸讳言,这种干部选任制度是有其弊端的,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后果更为严重。第一,这套“相马”机制已经不能保证我们建立一支人数比过去大千百倍、知识结构极为复杂多样、知识水平又必须日益提高的高素质干部队伍。第二,它不仅使选人用人问题上的不正之风难以避免,而且日趋严重。第三,它没有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要求,最终将会损害党内民主和国家民主,使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和国家权力的人民性发生动摇。

非“伯乐”假定的补救机制所要达到的目的,就是:当具体负责选拔任用干部的同志不是“伯乐”时,因为有完善的制度、机制的补救,也能选拔和任用好干部。这个补救机制就是:在党管干部原则的前提下,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坚持群众公认原则。


扩大选拔干部中的民主

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说到底就是要在干部工作中充分体现人民群众和党员的意志。党员是党的主人,理所应当成为党内选拔任用干部的主体;公共部门的领导职位是“公共职位”,属于稀缺性公共资源,应配置给那些最能代表党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优秀分子。而干部的优劣和是非功过,群众看得最清楚,当然应最有发言权,所以在选拔任用干部时,必须坚持群众公认原则。

过去,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们选拔任用干部时往往受到各种因素的局限,视野上往往把重点放在党政机关,方法上往往关起门来选干部,在会议室里定人才,在少数人中选人,由少数人选人。有的虽然也讲发扬民主,但缺乏具体措施和必要手段;有的形式上听取了群众意见,却没有充分尊重群众意愿,还是由少数人说了算。

坚持群众公认原则,需要落实到加强程序性民主建设方面,也就是说,坚持群众公认原则要体现在干部的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监督等主要环节上。

民主推荐是干部工作走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是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必经程序和基础环节。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容易出现以下一些问题,如:为推荐对象“量体裁衣”;参与民主推荐的群体模糊不清;参与民主推荐的范围过小;对民主推荐结果的评价及运用上缺乏定性。这也为干部选拔任用上的“人治”旧习惯提供了条件,必须大力克服。另外,在干部民主推荐中特别需要完善的环节就是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领导干部因其身份特殊,所以,必须对他们个人推荐领导干部人选的行为进行规范。首先,对推荐者和被推荐者的范围与基本条件、推荐的方式、程序、要求作出明确规定。第二,领导干部必须负责地写出书面推荐材料并署名,不能采取口头推荐的办法。第三,这种推荐必须是向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的推荐,而不是向领导干部个人的推荐或私下打招呼。

干部考察的目的是为干部的选拔、任用提供依据,因而考察必须全面,评价必须公正。实践中为什么会容易发生考察失实的情况呢?从考察者来说:有的搞先入为主,带着“领导意图”去了解干部;有的搞简单化,在考察时只是随便找几个人谈话,当然不能如实反映干部的面目。从参与考察的群众来看:他们要么对被考察对象缺乏了解,要么担心如实反映情况会遭到打击报复,要么奉行好人主义,因而不如实汇报情况。

讨论决定是干部选拔任用的关键环节。这一环节要求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正确集中,真正实行集体决策。现在不少地方党委常委讨论干部之前,都要先召开书记办公会议统一思想。实际上通过书记办公会,决策的核心层已经确定倾向性意见,常委会讨论就很难再表达不同意见。故这种情况下的投票表决只是一种附和,民主决策不知不觉走了过场。

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必须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人选,实行任前公示制。只有充分尊重公示结果,人民群众才会发挥出应有的积极性。总之,多数群众不拥护、不赞成、不满意的干部,绝不能提拔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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