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理与情理之间——对我国新刑法第310条之修改建议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4-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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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310条规定,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或者作虚假证明予以包庇的行为。该条规定: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也就是说,不管窝藏、包庇者与犯罪人之间是什么关系,只要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都要受到刑事制裁。实际上,这样的法律,就是对人提出了这样的要求:当你的亲属犯罪的时候,你为了维护法的权威和尊严,必须要牺牲亲情。这种规定的合理性实在令人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