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由于受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进展缓慢.行政执法机构林立,行政执法队伍膨胀;同时执法力量分散到众多的部门,行政执法又显苍白无力,难以形成长效管理,因而有必要在行政执法体制上进行制度创新和变革。1996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经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
简介:随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2:1日起施行)、《行政强制法》(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2]4号《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颁布实施,我国《行政诉讼法》确立的行政强制执行与司法强制执行并行的强制执行方式在立法上得以延续,但是围绕行政强制执行权配置的争论并没有因为新法的颁布实施而停止。为充分发挥行政权与司法权的职能作用,有效解决当前行政强制执行面临的突出问题,有必要按照“裁执分离”要求,探索建立相对集中行政强制执行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