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为进一步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监督.堵塞漏洞,搞好防范,更有效地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省综治委规定,自今年7月1日起,在全省各地普遍建立重大案件防范责任查究通报制度。具体意见如下:一、查究范围。重点是机关、团体、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有明确的治安责任的区域、场所。凡确因治安防范工作不落实或有关人员玩忽职守而发生的重大案件和虽不属重大案件。但连续发案,秩序混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群众安全感受到严重威胁的,都要在认真实行一票否决权制的同时,照章或依法追究有关的责任者。对确属见危不救、放任犯罪和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以致引发恶性案件的党员、干部。包括政法干警也要严肃查处。
简介:<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应税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的扣除率由10%降低为7%。凡1998年7月1日以后申报抵扣的运输费用进项税额,不论运输发票何时开具、其所注明的运输费用是否已经支付,均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加油站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近年来,我国交通运输事业发展迅速,随着机动车的大量增加,各地加油站遍布城乡,成品油零售和批发业务越来越大。然而,由于加油站分布地域广,经营单位和个人情况复杂,许多加油站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加之大量的现金交易,致使税务机关无法准确核实成品油的进销数量及金额,因而造成税款的大量流失。为加强加油站税收征管,确保1998年税收增收任务的完成,并为即将开征的燃油税作好准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简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办法》的规定精神;现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一些具体业务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范围问题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几个人直接从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按照《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储蓄
简介:关于印发《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纪若干问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1]72号现将《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纪若干问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级领导干部都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识,并迅速将此规定传达到全体税务干部,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要结合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教育税务干部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执法,严肃查处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2001年6月20日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纪若干问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惩治违规违纪行为,规范和促进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