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物之瑕疵责任可以追溯到古罗马市政官告示,它在德国债法改革之前属于民法典债法分则买卖合同中的特殊规则,作为独立于债法总则部分的一般给付障碍法而存在。这一构建在理论和实践中引起诸多问题,导致了制定法和法律实践之间的巨大鸿沟,因此它不仅受到德国国内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广泛诟病,而且也落后于国际买卖法的相关规定。2002年1月1日生效的《债法现代化法》通过引入“义务违反”和“无瑕疵给付义务”这两个源自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术语,将物之瑕疵责任纳入到一般给付障碍法之中,买卖合同中涉及物之瑕疵责任的特殊规则几乎完全消失。这一制度安排不仅解决了许多曾经存在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而且展现了德国给付障碍法的国际化趋势。
简介: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是大陆法系民法买卖合同中的一项特有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历经两千多年而不衰,并被大陆法系国家所继承和发展。2002年德国债法改革将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推上了变革的浪头。在我国,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在立法上不明确、不全面、不成体系,在理论上争议不断,直接导致了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地位尴尬,因此对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显得极为迫切和重要。本文将在系统阐述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一般理论和中国现状的基础上,对我国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在司法适用中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等进行相对系统和深入的探讨,并对其与产品责任、加害给付、附随义务之违反等法律制度进行辨析。
简介:《中史参》开辟“商榷与正误”、“教材谈丛”已非一日,与其他栏目相映生辉,使《中史参》的“科学性、导向性、知识性、资料性、实用性”表现得更充分。将某一栏目,尤其是“商榷与正误”栏目编成专辑,并不辞烦难按课本顺序编排,编辑老师们的良苦用心,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就像《中史参》的名声一样昭然于世。在2000年第6期中收有我6条“商榷与正误”,这让我始料不及,获悉后又有点受宠若惊。实事求是地讲,本人教学多年,教学之余,笔耕不断,其间在他刊形成铅字的也有多篇,惟独没有叩开咱《中史参》的大门,往《中史参》投寄“商榷与正误”条目时心境平和,只是一种不吐不快、不写不安的感觉。中学历史教材是何等的身价?编者、出版者、顾问团是何许人物?这些在使用教材时倒不怎么在乎了,相信而不迷信,依靠而又不依赖。爱它,并不爱它的瑕疵。挑出瑕疵,完善它,当是真爱。教材的改编是无止境的,暑假结束,新学年开始将会在更大的范围使用新教材,那时再“商榷与正误”吧挑出瑕疵才是真爱@彭修建$江苏省铜山郑集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