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受贿罪是我国目前多发而且社会危害性非常严重的犯罪之一.在分析了国内和国外相关法律规定和学者观点的基础上,认为受贿罪侵犯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犯罪对象为多种利益,既包括财产、财产性利益,也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在此基础上,作者还认为性贿赂也可以成为受贿罪的犯罪对象,因为性贿赂与普通的财物相比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无论是国内立法还是国外刑法理论和法律规定都有类似规定,认定性贿赂为受贿罪的内容符合我国立法本意.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除此之外,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因为存在着"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也可以成为该罪主体,符合司法实践和我国刑法理论,也与我国国情相适应.
简介:我国建国以来先后颁布了三部专门性的枪支管理法律、法规,分别是1952年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枪支管理暂行办法》、1981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颁布实施的《枪支管理办法》、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枪支管理法》(以下简称《枪法》)。此外,与《枪法》相配套的还有《公务用枪配备办法》、《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配备条例》等行政法规及大量规范性法律文件。从而形成了我国枪支管理的法律制度。以下,笔者将结合枪支行政管理和刑事执法工作的实践,从法律规则和管理实务的视角。对这套制度进行重新审视并略抒管见,以期对提高我国枪支管理工作水平有所裨益。
简介:罪数问题,就是指犯罪是一个还是数个,在刑法理论上指一罪与数罪。在一罪形态中,由于手段方法或者结果方法的不同,其量刑原则往往有自己的特点,如有的从重处罚,有的从一重处断,有的只作一罪处刑,有的本为从一重处断,法律却规定数罪并罚等等。在我国刑法中,有些罪数形态如连续犯、继续犯、牵连犯、集合犯等,与刑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追诉时效等制度都有密切关系。如《刑法》第89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如果不能对连续犯、继续犯等罪数形态作出科学的解释,就会影响时效制度的正确适用。
简介:董事竞业禁止义务是董事的一项重要义务。董事违反该义务给其所任职公司造成实际损害时,就会产生公司对董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各国立法大多数都规定了董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时公司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典型的包括德国股份公司法第88条第2款的规定、日本商法典第266条第4款的规定,以及韩国商法第399条关于董事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规定。遗憾的是,我国《公司法》第61条第1款只规定了归人权而未规定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有可能使得该董事所任职的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难以得到全面、有效的保护,公司因此所遭受的损失也难以充分地弥补,同时,对违反此义务的董事也不足以起到严重的“警告”作用。
简介:刑法典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不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表面上看,该条规定似乎挺具体,挺细致。但正是由于它对公款三种用途的划分以及“归个人使用”的界定,在理论和实践中造成了诸多混乱;同时由于其将犯罪对象严格限定于公款,从而造成了对各种挪用公物行为的放纵;而且由于资格刑和财产刑的欠缺,也在某种程度上放纵了罪犯并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本文拟就上述缺陷在理论和实践中引起的混乱以及如何完善作一初步探讨。
简介: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制度的两大基石,在公司人格独立制度的具体运作中出现了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现象,使本应平衡的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发生倾斜,使公司人格独立制度所确立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受到挑战,于是在19世纪末的美国首先兴起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以下简称人格否认),此后相继为英、德、日等国所接受,成为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公司制虽已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模式,但公司法却未能在具体制度中吸收这一当今世界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取得的先进立法成果,实践中存在着大量“公司问题”,本文拟通过对人格否认进行探讨,以对我国公司法的完善有所裨益。
简介: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这使得雇员受害责任有了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同时也更有利于保障雇员权益。
简介: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领域中的“帝王条款”,这一点已为各国法律所确认。其实这一原则已不再为民法领域所独有,在法律全球化浪潮的推动下,该原则在公法领域中的地位也日益凸显,甚至有学者发出“诚信是不亚于宪法的政治道德”这样的感叹和预测。这一判断在行政法领域尤其得到了肯认,无论是具有大陆法背景的国家亦或具有普通法背景的国家都在其行政法律法规甚至宪法中作了规定,只不过普通法国家称其为“合法预期保护”(1egitimateexpectation),而大陆法国家称其为信赖保护原则,且在相关的制度设置上有相互借鉴融通的趋势。